《中国农村经济》精华版 | 唐 旺、周 聪等:市场发育会缩小农户的农地流转意愿受偿价格和意愿支付价格差异吗
市场发育会缩小农户的农地流转意愿
受偿价格和意愿支付价格差异吗
作者:唐 旺 周 聪 陈风波
作者单位: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原文刊发:《中国农村经济》2023年第4期
一、引言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赋予农户农地经营自主权,但这种按家庭人口均分土地的制度也带来了较为严重的农地细碎化问题。随着农业产业的发展,家庭承包责任制与适度规模经营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黄季焜等,2019),农地流转被认为是缓解这一矛盾的有效措施(张勇和包婷婷,2020)。然而,近些年农地流转发生面积增速明显减缓(仇童伟等,2019),农地流转的形式也主要为亲友或同村人之间的小规模流转(钱忠好和冀县卿,2016),与中国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目标相背离(鹿光耀和郭锦墉,2022)。这反映出当前农地流转市场陷入“低水平波动”的发展困境(王雪琪等,2021)。农户自身的农地流转意愿受偿价格和意愿支付价格之间的差异是中国农地市场普遍存在的现象,部分学者已经注意到农户的农地流转意愿受偿价格和意愿支付价格的背离可能对农地流转行为产生关键影响。南光耀和诸培新(2020)发现,中国农户的农地流转意愿受偿价格远高于自身的意愿支付价格,从农地市场层次来看,这容易导致转出方的农地流转意愿受偿价格高于转入方的意愿支付价格,即转出方的要价高于转入方的出价,最终导致农地租赁交易失败。因此,探究农户的农地流转意愿价格差异形成的内在机理是破解中国农地流转滞缓难题的关键所在。
通过对学界相关研究的梳理,本文发现大部分学者更多从农户内部特征入手对农户的农地流转意愿价格进行研究,忽略了农地市场发育的影响。在研究农户农地流转意愿价格的影响因素时,学者们普遍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即在农地流转市场发育程度较低时,统一的市场流转价格尚未形成,或者该价格没有发挥出有效的参考系作用。农地租赁交易是否成功受制于交易双方的价值估计比较:交易双方对农地的价值估计存在差异,导致农地租赁交易失败。那么,农地流转市场发育程度是否会影响农户对农地的价值估计,进而改变其农地流转意愿价格?
农户作为在一定经济环境约束下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个体,他们的农地流转决策是在衡量成本与收益后做出的理性选择(罗必良等,2012)。在竞争性的农地流转市场中,理性的农地转出者会选择将农地流转给支付租金更高的一方。随着农户收入中的非农收入比重上升,其生活水平得到较大改善,不少农户不依赖农地也能生存。但现实情况是,农户转出农地的意愿并未得到有效增强,许多农户宁愿将农地闲置或撂荒,也没有转出。这可能与农地流转市场发育不完善有关。
总体而言,学界对将农地流转市场发育因素纳入有关农户意愿受偿价格与意愿支付价格及其差异的研究较为匮乏,且多数文献仅仅验证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尚未对农地流转市场发育及其对农地流转影响的未来趋势做进一步研究。鉴于此,本文将农地流转市场发育因素纳入研究,基于局部市场均衡价格理论,构建一个考虑不同市场发育阶段的农地供需模型,分析农地流转市场发育对农户的农地意愿受偿价格与意愿支付价格及其差异的影响。这对于探讨农户的农地流转行为机理和农地流转市场未来趋势有重要意义。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为探究农地流转市场与农户的农地流转意愿价格之间的关系,本文借鉴局部市场均衡理论,分析了不同市场发育阶段的农地供需情况,并以此来反映农户的农地流转意愿价格的变化。当农地流转市场处于发展的初期,农地流转市场中交易成本高昂和价格机制失灵会阻碍农地流转的发生,农地租赁者,特别是外来租赁者,在农地流转时面临较高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致使他们农地租赁意愿下降。由于缺乏真实市场价格的参考,农户进行农地流转更多考虑的是自身的意愿价格,而当农户本身对农地有较大的依赖性时,会赋予农地包括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身份价值在内的多维价值评价,长期处于这种环境中容易导致他们高估所拥有农地的实际价值,产生“农地价格幻觉”。因此,有较多农户同时保持着高水平的农地流转意愿受偿价格和低水平的农地流转意愿支付价格,这使得农地租赁交易难以顺利达成。
随着农地流转市场的发育,农户的农地流转意愿可能会发生变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业产业的发展使传统熟人社会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农地流转从村内流转扩展到跨村流转。农地确权政策以及农地流转市场中介和交易平台的出现亦降低了农地市场化流转的交易成本,推动了农地流转市场发育。农地市场化流转的交易成本下降,更多潜在的农地需求主体将会受到吸引,通过市场方式流转农地,推动农地供需趋向于均衡。在这个过程中,市场机制逐渐发挥作用,租金扭曲得到修正,农地市场流转价格逐渐被抬升到更高的水平。较高水平的流转价格提高了农地市场化流转的经济收益,能够确保价格信号发挥更大作用。修正后的价格水平也能够更真实地反映农地价值,使农户对农地的估值更加准确。在农户的“农地价格幻觉”被打破后,农地市场化流转的经济收益增加后,“经济理性”的农户自然愿意降低农地流转意愿受偿价格以促成农地租赁交易的达成,从而他们自然会更愿意通过市场方式流转农地。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研究假说:农地流转市场发育对农户的农地流转意愿受偿价格和意愿支付价格差异具有负向影响。
三、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所用数据来自项目组于2019年在江西省、安徽省、湖南省、广东省和湖北省进行的农村实地调查。调查点主要分布在各省粮食主产区,具体包括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安徽省桐城市、湖南省醴陵市和益阳市南县、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和高州市、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和监利市,共计8个县(市、区)14个样本村。调查以“一对一”的问卷访谈形式展开,最终获得14份村级有效问卷和563份水稻种植户有效问卷。
(二)农地流转市场发育评价指标的选取及说明
本文在参考前人相关研究的基础上,从农地流转市场交易程度、配置规范程度和竞争程度3个方面衡量农地流转市场发育程度。其中,在农地流转市场交易程度方面,本文选取的指标为村庄农地有偿流转率、村庄中通过亲缘关系流转的农地比例和村庄中通过地缘关系流转的农地比例。在农地流转市场配置规范度方面,本文选取的指标为村庄农地流转合同签订率。在农地流转市场竞争程度方面,本文选取的指标为村庄种粮大户比率。本文在评价农地流转市场发育程度的过程中,采用了熵值法来确定各项指标的权重。
(三)变量说明
1.被解释变量。参考Plott and Zeiler(2005)的做法,本文用农户的农地流转意愿受偿价格和意愿支付价格差值测度其农地流转意愿价格差异。农地流转意愿价格差异被认为是农户是否具有农地流转意愿以及反映意愿强弱的重要指标。另外,考虑到农地流转交易是流转双方价格博弈的过程,本文还将农户的农地流转意愿受偿价格和意愿支付价格分别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回归。
2.核心解释变量。本文模型的核心解释变量为农地流转市场发育程度,通过利用熵值法计算得到的农地流转市场发育程度评价指标来衡量。
3.工具变量。由于本文研究中的调查对象为水稻种植户,可能存在样本选择偏误。因此,本文使用村级平均地租水平这一工具变量来缓解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
四、模型估计结果及分析
(一)基准回归
估计结果显示,农地流转市场发育程度对农户的农地流转意愿价格差异的影响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且系数为负,对农户的农地流转意愿受偿价格的影响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且系数为负,对农户的农地流转意愿支付价格的影响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且系数为正。农户的农地流转意愿价格差异体现出了他们流转农地的积极性。这说明,农地市场发育程度越高,农户的农地流转意愿价格差异越小,他们流转农地的积极性越高。并且,农户流转市场发育对农户整体的农地流转意愿价格差异的影响,是通过同时降低农户整体的农地流转意愿受偿价格和提高农户整体的农地流转意愿支付价格实现的。
(二)稳健性检验
由于部分受访者对商品或服务价值缺乏足够的认知,他们难以提供具体且准确的意愿价格。在基准回归中,本文将这部分农户的农地流转意愿支付价格设置为0。由于无法直接将他们的意愿受偿价格设定为具体数值,本文参考黄文彬(2017)的做法,结合农户的农地流转可能性进行了计算。为进一步确保研究结论的可信度,本文使用有序区间来衡量农户的农地流转意愿受偿价格并进行了回归估计。回归结果与基准回归一致。
(三)进一步分析
具有不同农地经营目的的农户对农地流转市场发育的敏感程度可能存在差异。鉴于此,本文根据农户的农地经营目的,将农户划分为“满足口粮型”和“追求收入型”两类。通过异质性分析发现,农地流转市场发育程度对两类农户的农地流转意愿价格差异和农地流转意愿受偿价格的影响存在显著差异。相对于“追求收入型”农户,“满足口粮型”农户的农地流转意愿价格差异和农地流转意愿受偿价格受农地流转市场发育的影响更加明显。
五、结论与对策建议
研究结论如下:第一:农地流转市场发育对农户的农地流转意愿价格及其差异有显著影响:农地流转市场发育程度越高,农户的农地流转意愿受偿价格和意愿支付价格差异越小。第二,农地流转市场发育对农户的农地流转意愿受偿价格和意愿支付价格均产生了显著影响,随着农地流转市场的完善,农户的农地流转意愿受偿价格和意愿支付价格将分别呈现下降和上升趋势。第三,相对于“追求收入型”农户,“满足口粮型”农户受农地流转市场发育的影响更加明显。
基于研究结论,本文提出如下对策建议:第一,应改善农地流转条件,构建农地流转的第三方服务平台,进一步推动农村地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地流转市场,推动农地供需信息有效传播,降低农地流转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第二,从农地供给方来看,应积极为农民创造非农就业机会和拓宽非农就业渠道,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和完善农民工融入城市的长效保障机制,缓解农户转出农地的后顾之忧,降低农户对农地的依赖性,提高农户参与农地流转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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